常青树2016版

  • 2016/8/23 9: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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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人: 46岁 女

侧重险种: 重疾险

推荐理由:大病赔偿、轻症报销、被保险人轻症豁免后续保费、没病可以用作养老,全面解决我们的后顾之忧。

身故保险金

25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

5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

250000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250000

首年缴费
¥8,59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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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250000 一、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身故时未满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将按累计已交保 险费的1.5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三、若身故时已满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将按合同载明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50000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将额外按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250000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将 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 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250000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将按累 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 周岁,且因 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 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5 倍给付疾病终末 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三、若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18 周岁,且因 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 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将按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 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250000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 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全残时未满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将按累计已交保 险费的1.5 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三、若全残时已满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将按合同载明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8592.5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 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包含产品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主险 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6) 终身 20年 8592.50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保障项目 保额
主险 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6) 终身 20年 8592.50
身故保险金 25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 5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 250000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250000
全残保险金 250000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8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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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满贯重大疾病保险
保额:500000.00 年缴:4040.00

投保对象:0岁 男

侧重险种: 重疾险

推荐理由:基本责任保障多,呵护人生常相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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